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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及纠正 拘留的保释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来源: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及纠正

监外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为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 正确执行,促进监外服刑罪犯依法受到监督管理而开展的一项法律监督工作。近年来,这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交接脱 节,管理失控等方面。它一方面导致一些监外罪犯未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改造,甚至个别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又给监狱和看守所执行工作带来 现实困难,甚至导致少数狱警职务犯罪隐患的存在。因此,本文试就此略抒己见。

  一、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


  1、监所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公安干警对监外执行工作不置可否,不加重视,认为放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管与不管没什么了不起,与自己履行职务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对暂外人员不注册、不跟踪考察,甚至互相推诿,人为造成暂外人员脱管、失控乃至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


   2、个别监外执行罪犯有脱管、失控现象。犯人乔英华,男,32岁,家住丹东市六道口,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因空洞性肺结核,被保外就医,由于该犯无 父母、无家属,居无定所,在这次考查中,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及亲属都不知其去向;犯人案风涛,男,29岁,家住丹东市白房子,犯伤害罪被有期徒刑十年,因 病毒性肝炎,2001年7月被丹东市中级法院决定监外执行,这次考查中,据公安派出所和居委会介绍,该犯刚回来时见过一面,再未见此人,其父母和继母都不 知他的去向。


  3、有个别公安派出所对;五种人;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成立监督考察小组,也没有注重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协助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作用,致使监外执行罪犯长期去向不明,脱管、失控。 


  4、有个别监外执行罪犯,不按规定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定期汇报思想及改造情况。


   5、有个别监外执行罪犯,因户籍在公安派出所,而本人管辖区在边防派出所,所以这次考察中发现有的边防派出所不知自己管辖区有监外执行罪犯,比如长山子 边防派出所管辖的新 民村的监外执行罪犯林某,因户籍在长山子公安派出所、监外执行手续法院送达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林某处于两不管地带。


  二、监外执行工作不力局面的纠正


  1、监外执行机关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公安部发布的提高干警认识,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长年抓好。


  2、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督促执行机关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成立专门监督考察小组,发挥村委会小组长督促作用。


  3、检察机关应建议公安机关把边防派出所管辖的村民的户籍,交给边防派出所管理,也就是把现在公安派出所管理的户口,移交给边防派出所管理,这样有利于边防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4、监所检察部门要明确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职责范围。掌握目前现有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所有法律及文件,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定期联系制度,并监督公安机关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落实工作。


   5、建议高检院尽快制定,对检察的内容,检察的程序和方法,检察的工作制度,对监外执行罪犯违法活动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这 一方面可以使监所检察部门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可以对监外执行过程中的看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进行查证,从而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 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建设之路。


  6、建议高检院,统一制作表、卡、簿,如:、、、等,以促进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落到实处。这样监所检察部门监外执行工作实现制度 化、规范化就有了基础和保证。




拘留的保释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保释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以保释,那么在拘留时有应该做些什么呢,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应当注意将三者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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