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辩护

诬告陷害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来源: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诬告陷害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诬告陷害是指用捏造事实、夸大事实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陷害,这种行为情节严重,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触犯刑法构成诬告陷害罪,由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起诉,那么诬告陷害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诬告陷害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诬告陷害罪起诉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XX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XX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XX〕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诬告陷害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于20XX年12月12日作出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XXX、XXX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XX年8月28日作出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判处XXX、XXX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XXX、XXX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XX年1月1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桐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再次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辩护人周明军、被告人XXX及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XXX骑摩托车在桐吴公路行驶的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xx夫妇撞倒,造成陈xx夫妇及其本人受伤。为此,XXX、XXX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陈xx之子陈x及其女婿江x,并多次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领导处控告XXX的伤是陈x、江x等人打的,并做重伤鉴定,要求追究陈x、江x的刑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XXX、X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x、江x的陈述,证人陈xx、熊xx、熊xx、江xx、郭xx,江xx、朱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检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XXX辩称,其受伤是陈x、江涛x致,没有诬告陷害他人,应判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XXX陷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XXX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XXX辩称,其丈夫XXX身上的伤系他人打伤,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其告陈x、江x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XXX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公安机关未对陈x、江x采取强制措施,未引起严重后果,其举报犯罪行为有相关的证据,即使告错对象只能是错告,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与XXX系夫妻关系。20XX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XXX骑摩托车在桐明公路行驶途中,行至桐明公路李辛庄路段时,将陈xx、熊xx夫妇撞倒致陈良义左胫腓骨骨折、熊xx及怀抱的孙子陈xx身体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告人XXX亦摔倒致重症闭合性-脑损伤、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120;救护车赶到,将四人送至医院救治。XX县交警队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负事故全部。而被告人XXX、XXX却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被告人XXX的伤系陈xx之子陈x及其女婿江x打伤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控告XXX的伤系陈x、江x等人所致,XXX亦做出重伤鉴定,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事故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二人坚持要求追究陈x、江x的刑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关于事故发生的事实


  1、证人证言


  证人陈xx、熊xx的证言


  证实陈xx、熊xx夫妇抱着其孙从熊xx家出来回家时,被一个骑摩托的人撞伤,骑摩托的人也摔伤,当时没有发生打架和砸摩托。


  证人熊xx的证言


  证实陈xx、熊xx被XXX摩托车撞伤,陈xx孙子陈xx被摔在草丛中,骑摩托车的人也摔倒在地,其给熊x打电话,让其通知陈xx的女婿江x来现场。陈x、江x、熊x当时不在场,没有人打骑摩托的人,也没有人砸摩托。


  证人江xx、江xx的证言


  证实陈xx夫妇在江xx门口向西不远处被摩托车撞伤,骑摩托的人也受伤摔晕了,还被摩托压着,摩托也摔坏了,遂拨打中医院;120;司机江xx的电话,让其来抢救伤者,又拨打;110;电话。;120;车刚到不久江x也骑个电动车赶到后将伤者送往医院。陈x当晚不在现场,没有人打架、砸摩托。


  证人郭xx的证言


  证实20XX年5月10日晚9时许,其门前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一个骑摩托的人把其邻居撞伤了,骑摩托车的人也摔的不能动,头上都是血,嘴也在往外流血,后120车赶到把伤者送往医院。没人打架,砸摩托。


  证人廖xx的证言


  证实陈xx、熊xx被摩托撞伤,骑摩托的人倒在摩托边,摩托前头栽得稀烂,骑摩托的人头在流血,后120车赶到后,把伤者都送往医院。救护车到后,江x才赶到,陈x不在现场。当晚没有人打架,也没人砸摩托。


  证人江xx的证言


  证实20XX年5月10日晚9时许,曾和朱xx医生到城郊乡周庄村李辛庄路段出过120,当时看见一辆摩托车头西尾东倒在地,XXX躺在摩托边晕过去,陈xx腿部骨折躺在摩托车尾东北方向,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没人打架、砸摩托。


  证人朱xx证言


  08年5月10日晚9时许,我和单位司机江xx到桐明公路城郊周庄李辛庄路段出过120,当晚我接到120指挥中心指令,就和江xx赶到现场,去后见在李辛庄附近有辆摩托车倒地,是辆踏板摩托,摩托车头西南、尾东北斜倒在地,当时有个伤者已晕过去了,他的腿被摩托压着,救他时我还抬摩托尾部,在群众帮助下把他抬上车,另一个伤者腿骨折了。我去时没见有人打架,也没见有人砸摩托。后来知道骑摩托的叫XXX,腿骨折的叫陈xx。XXX当时的受伤部位主要是头部,但他头部没有明显的被棒子、刀等物品打伤的痕迹,凭我的经验,他的头部应该是摩托倒地后摔伤的,不是被刀、棒等物品打伤。


  当晚到李辛庄事发现场拉上病号回中医院时,有一个随车家属,他是个男的,有20多岁,长的模样我现在记不清了,个子有1.70米左右,我记得是我们刚赶到事发现场,他就骑个电动车赶到了,他还帮我们抬伤员,然后随车赶到中医院。他到现场后只顾帮忙救人,然后随车到中医院,根本不会打架,也没打架的时间。当时救XXX时闻到他身上满身酒气,味很大。


  2、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查以尹庄输电干线006号线杆为基点,以道路北侧边缘为基准线,自东向西开始勘查,现场道路北侧白线处有一条自东向西延伸的划痕,为两轮摩托车左侧保险杠所留划痕,划痕全长12.6米,此条划痕伴随有数条不规则划痕。现场路北非机动车道内有一不规则滴落状血迹。现场遗留两轮大阳踏板摩托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头朝南、尾朝北倒在路北侧机动车道,紧贴路北侧白线处。


  3、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XX年5月10日21:20分,XXX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省道206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李辛庄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同向行人陈xx、熊xx撞倒,致XXX、陈xx、熊xx、陈xx受伤,摩托损坏之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XXX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XXX负事故全部,陈xx、熊xx、陈xx无。


  4、检验记录


  20XX年5月31日,XX县交警大队干警王xx、周xx在陈运宏的见证下,对20XX年5月10日XXX驾驶的大阳摩托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该车前部有损坏,但断裂痕周围无敲击痕迹,未损坏部位的表面均无敲击痕迹。


  5、被害人伤情诊断证明


  20XX年5月10日XX县中医院证明证实:陈xx左右面部多处擦伤、右耳传导性耳聋、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膝软组织脱套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南阳丽光法医鉴定所鉴定陈xx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


  20XX年5月23日,XX县中医院出院证明证实熊xx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0XX年5月11日出院证证实陈xx多处软组织挫伤。


  6、被告人XXX入院记录及损伤程度鉴定书


  20XX年5月10日XX县中医院入院记录证实其-底多发骨折、硬脑膜外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双上肢、双下肢多处擦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X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7、本院立案通知书、中止审理裁定


  证实陈xx等人因交通肇事受到伤害在我院已对XXX提起民事诉讼。


  二、XXX、XXX捏造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诬告陷害陈x、江x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XXX的供述


  我是20XX年5月10日晚上8点多钟骑摩托车在李辛庄撞到一条白狗后被别人打伤的。当晚我和妻子XXX、儿子许xx在家吃罢晚饭,8点多时我骑着我的两轮踏板摩托从桐柏出发准备到吴城刘xx家去,商量明天到武汉承包食堂的事,刘xx不在家,只有他老婆和孩子在家,我准备晚上住他家里,第二天早上和他老婆一起去武汉,我骑着摩托沿桐明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到李辛庄路段时,看见一条黄白色的狮子狗在路上来回跑,有个剪发头的老太太在路北边站着,我看见那条狗就急忙刹车但还是撞住狗了,狗被撞后惨叫几声跑到那个老太太身边卧住了,我和摩托一起倒在路边。那个老太太从路北跑到路南拦住我让我赔她狗,我说:;我是按交通规则走的,况且也没把你的狗撞死,我不赔;。那个老太太说:;现在狗比人还贵;,正说时,从路边屋里出来一堆人。这时我朋友胡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玩,我说我出事了,在李辛庄。正接电话时我听到一个三十多岁男子在喊:;陈x,这家伙不老实,打死他;,这人又喊姓高的,也说要打我,然后我的手机被他们打飞,我也被打晕了。不知道谁把我送到了医院。后来我听胡xx说他当时带着我儿子到现场时,我和摩托都不见了。出事之前我骑的摩托车自西向东靠路南行驶,撞住狗后连人带车摔倒在道路黄线南侧,离路南边的树木有一米多远,摔倒后我的摩托车没有在路上打滑,倒地后我的摩托车也没有压住,我的摩托是大洋110型两轮摩托,黑色,没牌照。我也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当晚除了撞住那条狗外没碰住其它东西。我的摩托车当时没有损伤。我和我妻要求追究陈x、江x的刑事。


  2、被告人XXX的供述


  20XX年5月28日供述:今天我来派出所报案,反映我丈夫XXX被人打伤的事。具体情况是20XX年5月10日晚9点左右,XXX在城郊乡周庄村李辛庄附近的桐明公路上被周庄的陈x、江x等人用棒子打伤。我丈夫受伤后一直昏迷,现在他清醒了,他告诉我说那天晚上9点左右他骑着摩托到吴城路过李辛庄附近时,不小心撞住公路上一条小狗,后来被一群人围着不让走,听见其中一人喊:;江x、陈x过来打他;,然后陈x、江x每人掂个棒子、另外还有五、六人上来朝我丈夫头、胸部乱打起来。被打后,他就昏迷了。后来交警队去了,但我听交警队的人说现场什么也没有,也没见小狗。我没有及时报案是因为我丈夫受伤很严重,在南阳治疗。


  20XX年7月28日所作供述:XXX在城郊周庄李辛庄被人打伤我是听我丈夫说的。5月10日晚他出事之后就昏迷了,第二天我们把他送到XX市中心医院,在南阳住有四天他才清醒过来,醒来后他说是别人打他了,打他的人他不认识,光听到有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喊江x、陈x的名字,所以他记住打他的人有江x和陈x。我丈夫身上多处受伤,他的脸上、头上、两支胳膊、手背、脚上都有伤,脚上的伤在脚背上,双臂外侧有伤,右脸骨折,头上有骨折多处,双腿和膝盖附近也有伤,肺部出血。我和丈夫坚决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陈x、江x和另外几个打我丈夫人的刑事,并要他们赔偿我们的一切损失。


  3、证人证言


  证人陈xx、桂xx证言


  20XX年8月3日陈xx证言:那天晚上在回龙吃罢饭,我和桂xx两人开着车回桐柏,9:20分左右车行至李辛庄东边路段,当时桂xx开车,我坐副驾驶位置,我见公路南侧有一辆摩托倒在地上,有一个人躺在摩托西边,有四五个人围着躺地上那个人,我们不想关闲事,所以没停车直接走了。在事发现场我们没见狗,也没见一个老太太,倒的摩托是辆白色踏板,我也没看到有人殴打躺地上的那个人。我写过一份证言,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是XXX从南阳回来后让我到他家写的,他让我证实有人打他了,证实的内容大致是:;事发当天,我到回龙施肥,晚上转来走到李辛庄处,看到有几个人围着打一个躺在地上的人;。我今天的证言与那份自书证言相互矛盾,我解释不清。这份证言是我写的,桂xx签名捺了指印,这份证言代表我俩人的意思,是我俩商量写的。


  桂xx于20XX年8月3日在其本人家中证:08年6月6日,我和陈xx写过一份证言,大致意思是08年5月10日晚我和陈xx一起从回龙回桐柏,路过李辛庄附近见路上围的有人。这份证言的内容是陈xx写的,我看完后签的名。08年5月10日,我和陈xx联系让他帮我回回龙老家给杨树施肥,晚上从回龙回桐柏路过李辛庄路段时,我开着车,陈xx坐副驾驶位置,我见路北有一片血迹,路南有一群人围着一个人,被围那人躺在地上妈妈娘娘的喊叫,我没看见有人打他,因为我才学会开车,车速慢,但没有停车,看了两眼就走了。我只是见一群人围着一个人,但没见打人。自书证言中写到;一群人围着一个人打;是陈xx写的,我看差不多就签字了。在现场我没有看见狗。这事之前我认识XXX,他是做兰草生意的。当时躺在地上那个人只凭听他叫喊的声音,我只能听出来他是个男的,听不出来他是谁。证言是XXX让我们写的,事发一星期后XXX找到我和陈xx然后到她家写的。


  证人陈xx证言


  20XX年6月13日自书证言:20XX年5月10日晚7点多钟,我骑摩托到李辛庄东砖厂去问砖的价格,回来时大概9点左右,走到李辛庄路南边发生打架,我听到有人喊叫声:;救命,别打了;,另一人喊叫陈x说打死他等。这时我走了。以后发生的事我不知道了,事情就是这样。


  于08年8月30日在城郊周庄小学证:08年6月13日我写过一份证言,是写给XXX的,记得大致内容是XXX在李辛庄的事。这份证言是我亲笔书写的,该证言不是我的本意表述。那天晚上我确实到李辛庄东边一个水泥砖场问过砖价,晚上9点我骑摩托路过李辛庄附近,确实见一辆摩托倒在地上,一群人在那围着,当时摩托横在路中间,围着的一群人有五、六人,有男有女,我确实听到有人说:;别让他跑了;,但我没看见有人打架,更没听到;陈x;的名字,也没听见;救命,别打了,打死;等字眼。实际情况是我当时就没停车,我在证明中写到上述情况是XXX让我这样写的,加上XXX的妻子XXX当时哭哭啼啼很伤心,所以我就按照他们的意思写了证言。他们让我写这份证言,是有一次我在;庭信酒店;吃饭见到XXX,他给我说他在李辛庄出事的事情,我问他什么时间的事,他说是5月10日晚上的事,我一听就给他说当晚我从那儿路过,XXX听后就让我给他作证,过了两天,XXX给我联系让我到他一个朋友家,当时XXX的妻子XXX也在,她哭得很可怜,所以我就按XXX的意思写了那份证言。当时我路过现场时没见到警车和救护车,但我走到新县政府门前见一辆救护车往东走。


  证人胡xx证言


  20XX年6月2日自书证言:20XX年5月10日下午,我和XXX一起打牌,晚上大约8点钟结束,各自回家吃饭。晚上9点左右,我给XXX打电话,他说:;我在李辛庄挨打了;,随后我带许的儿子一起去,去了以后摩托砸坏,120已把许拉走。


  于08年6月11日在其本人家中证:今年5月10日晚9点左右,在城郊乡周庄村李辛庄附近XXX受伤,我不在场。但那天晚上9点左右,我给XXX打了个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他出事了,在李辛庄被人打了,说完就听不见他的声音,随后我再打他就不接电话了。听到这个情况,我就骑摩托带着他儿子一起赶往李辛庄,一边走一边打他的电话,打了很多次他还是不接,走到半路我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那个人告诉我:;你的人在这儿出事了,摩托车也撞坏了,人要不行;。说完他就挂电话。等我赶到现场已经不见XXX了,只见他的摩托头东尾西倒在公路北边,摩托前脸已被撞坏,然后我就带着许毛赶到中医院,到现场我没有看见人打架,也没见人砸摩托。


  这份证言是我写的,我的本意是我到现场看到摩托坏,可是XXX写个砸字让我抄了下来,我确实没有看到摩托车被人砸坏的现场。我见到摩托车坏了,至于是怎么坏的我不知道。


  证人刘xx及其妻子杨x证言


  20XX年5月10日下午1点多钟,我们用手机给XXX联系,约他下午或晚上到我家商量到武汉科技学院承包该校食堂的事,结果XXX下午没来,晚上10点多我们打电话催他,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没说啥话就挂了。第二天打他娃的手机,他娃说他出事了在住院。


  3、鉴定结论


  〔20XX〕542号证实伤者X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4、刑事控告状2份


  证实两被告人于20XX年5月28日、8月9日分别向城郊派出所和县主要领导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陈x、江x刑事。


  5、证人王xx、沈xx的证言


  证实20XX年5月30日、6月20日、8月4日城郊派出所二位干警明确告知XXX、XXX的伤是交通事故形成的,不是故意伤害行为,而XXX不听劝告,执意要求追究陈x、江x的刑事。


  6、陈x、江x陈述


  证实二人在20XX年5月10日晚事故发生时,二人不在案发现场,是事后去的。


  7、证人范xx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晚,其和陈x在马xx食堂吃饭,未在案发现场。


  8、证人姚x、郭x证言


  证实20XX年5月10日晚9时左右,陈x在XX县城关镇八一路口借车给陈x的事实。


  9、证人马xx证言


  我认识陈x,他现在和我表姐的女儿范xx谈朋友。08年5月10日晚,陈x和范xx在我食堂吃饭了,吃个半截,他们急着走,陈x说他爸出车祸了,然后就骑着摩托匆匆走了。


  10、证人熊x的证言


  证实熊xx给其打电话,让其通知江x陈xx出车祸,让江x赶往现场,后熊x通知江x。熊x和陈xx赶到现场时120救护车已装完伤者,准备送往医院。陈x当晚不在现场。没有人打架、砸摩托。


  11、陈x及江x手机通迅单


  证实案发当晚二人与别人通话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追究陈x、江x的刑事,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辩称被告人XXX的伤系陈x、江x所致,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XXX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意见,亦不予采信,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关于XXX无犯罪故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XXX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XXX


  上文就是对于诬告陷害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现在对于诬告陷害罪起诉书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您还想了解更多刑事起诉书方面知识,我们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希望以上对您有帮助。







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整理了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供您参考与借鉴。



  湖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7〕3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1999年11月至2001年9月任荆门市东宝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局局长,2004年3月至2010年8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局党组书记、局长、东宝区**局党组书记、局长,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党工委书记、东宝区**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9月至案发任荆门市东宝区**党工委书记、东宝区**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9月18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同月29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00年至2015年,在担任荆门市东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荆门市东宝区**局局长、**局局长、**局局长期间,在工程招标、土地转让、项目资金申报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代某某、苏某某、向某某等十六人所送现金31.5万元,购物卡0.9万元,手机一部,款物合计32.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 2000年下半年,荆门市东宝区某某镇政府决定对**河道进行整治,实施修建河道挡土墙工程。代某某得知这个消息后,找到时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被告人袁某某,表示想承接此工程,袁某某表示同意。2000年9月,代某某借用荆门市**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此工程竞标并中标,合同总造价20万元。代某某为了感谢袁某某在其承接工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为在以后工程款的拨付和结算上得到袁某某的关照,于2000年下半年、2001年春节前和2001年上半年先后三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被告人袁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2. 2006年9月,荆门市东宝区**局下属的荆门**公司因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债务,东宝区**局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决定将**公司位于荆门城南新区的一块土地予以转让,以筹措资金清偿债务。时任东宝区**局局长的被告人袁某某将此信息提供给荆门市**公司的股东代某某,代某某与该公司股东苏某某、段某某商量后,三人决定合伙购买该宗土地。经协商东宝区**局与代某某等三人达成该宗土地的转让协议,代某某等三人并按协议先期支付了7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该宗土地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代某某等三人一直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2009年,东宝区政府决定收回该宗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为此,代某某多次与东宝区**局协商该宗土地的处置问题,在袁某某的关照下,东宝区**局与代某某等人达成协议:除退还70万元本金外,另外再给予代某某等人80万元的补偿,共计150万元。东宝区**局于2009年8月将150万元全部支付给代某某等人。在上述期间,代某某等人为感谢袁某某在购买及处置该宗土地的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自2006年9月至2009年上半年先后14次共同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9.7万元。袁某某收受上述现金后除上交本单位纪检部门3.8万元外,其余5.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3. 2008年上半年,东宝区政府决定将此前由东宝区**镇主管的**大市场收归区**局主管。同年下半年,该市场内部职工以租赁经营该大市场屠宰场的苏某某缴纳的租赁费过低为由,要求解除苏某某与该大市场的租赁合同。为此苏某某找到时任东宝区**局局长的袁某某,请求予以关照。袁某某即安排分管副局长邓某某、商贸科科长朱某某协调解决此事。在袁某某的关照下,苏某某继续按原合同缴纳租赁费,一直经营至2013年该市场被拆迁。为感谢袁某某的关照,苏某某自2009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先后五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5.5万元。所收现金袁某某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4.2009年8月至2012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东宝区**局局长、东宝区**局局长期间,湖北**肥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通过东宝区**局申报并获取东宝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专项资金5万元;2009年9月,该公司又通过东宝区**局申报并获取荆门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0万元;2010年,该公司又申报并获取湖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57万元;2012年,该公司申报并获取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00万元。为感谢袁某某在上述资金申报过程中提供信息及项目申报上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熊某某分别于2010年至2013年春节以拜年名义,先后四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2.1万元。上述所收现金袁某某用于个人开支。


  5.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东宝区**局局长和**局局长期间,荆门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通过东宝区**局申报并获取荆门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0万元;2010年,该公司申报并获取东宝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专项资金10万元;2011年,该公司申报并获取湖北省磷化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60万元;2015年,该公司以年产30万立方米加气混凝砌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并获取中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项目资金518万元。为感谢袁某某在上述申报项目的信息提供、申报及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钟某某分别于2010年至2016年春节以拜年名义,七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xx


  2017年3月16日


  的为您介绍的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相信通过上述内容,您现在对于受贿罪起诉书的写法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是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Copyright © 2008-2020

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