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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特点及侦查对策 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来源: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特点及侦查对策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概述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且实际骗得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本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方能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虚假手段申报退税,如因退税机关的认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况,一般应界定为犯罪未遂,量刑应比照骗税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还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是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其二,骗税数额的认定。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台的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主要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经过一系列环节。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之下,更是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一而足。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两类。


  假报出口


  “假报出口”具体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其他欺骗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案率更高。这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情节极为复杂等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向


  在骗取出口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单证,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从外汇核销、海关报关、提供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出口帐目等环节均有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


  利用虚假外汇循环骗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通过外贸公司将货物出口到境外的同时,外贸公司自然要收回外汇。但是,仅靠假货的循环是无法收到外汇的。这样,为了应付外贸公司同时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实施过程中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中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中资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如此一来,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没增多。这不但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库的虚假丰盈,还使国家应收的外汇不能正常入帐。



骗税犯罪与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密不可分

  在骗税案件中,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一些虚假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在没有实际资金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则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所出具的外汇核销单往往是先通过外汇“黑市”购买外汇,再设法运往境外,将外汇作为货款从境外打入境内出口企业账户,从而取得所谓的“外汇收入”并核销的。


  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处于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千方百计想要攻克的“堡垒”。为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得逞,这些人员不惜重金,拉拢一些公务人员为他们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犯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的侦查对策  加强多部门协作,广辟线索来源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间涉及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多个具体承办单位,也正因如此,这些部门具备发现嫌疑线索的条件。加强与这些部门之间的办案协作可以为及时、准确立案,进而迅捷、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保障。


  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的时期,公安机关可与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骗税的专项斗争。还可根据需要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对出口退税的各个操作环节进行突击检查。目前,实战部门多采取在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络室的方式,指派专门联络员来负责与这些部门开展协作,沟通信息,为及时、准确收集涉税犯罪线索开辟了捷径。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骗税犯罪线索,应及时初查,构成犯罪的,应迅速立案侦查。


  加强敏感区域的阵地控制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发案地点相对集中,涉及的大宗货物便于查控,牵扯到的部门单位比较固定,公安机关可通过阵地控制防控此类犯罪。在阵地控制中,应重点查控下列问题:在敏感口岸,敏感产品大量进出口;外汇流入情况异常;境外接收货物的下家存在疑点;交易不符合贸易常规;产品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过大等。


  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帐册以及控制涉案人员,查获犯罪嫌疑人


  1、搜查、扣押有关凭证和帐簿,掌握犯罪证据。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在传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立即着手组织搜查。对搜查中发现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骗税情况的凭证、帐簿要予以扣押。如外贸合同、内贸合同、申报及已完成出口退税的资料、相关银行帐户资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的出入库单据等。


  2、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要及时与银行、邮电部门取得联系,要求上述单位提供协助。侦查中应适时采取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逃避追缴税款。


  3、加大追缴税款力度,挽回经济损失。为了弥补国家流失的税款,挽回经济损失,在做好案件侦办工作的同时应加强资金款项的追缴。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足以抵税,应对其所属的房产、财物加以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在查封、扣押房产时,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扣押手续。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扣押的财物金额应仅限于骗税金额。对于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生活资料、职工的生活物资不宜扣押。


  4、有效控制涉案人员,迅速缉捕犯罪嫌疑人。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及毁证灭迹,应根据具体案情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对策。对骗税案件的主犯要快速反应,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已经逃逸的,要从速了解其主要社会关系和潜逃方向,即时采取布控、追逃措施,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骗取出口退税多为团伙犯罪,主犯通常隐藏在幕后进行组织、策划,惟有将主犯抓捕归案,才能真正使侦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案实施抓捕:一方面控制已知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抓紧侦控主犯;运用技侦或外线侦查手段,掌握已知犯罪嫌疑人与主犯之间的联络情况,顺藤摸瓜,将他们一网打尽;对已知犯罪嫌疑人实施密捕,通过突审查明主犯的下落,并将其抓获,或说服到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对主犯实施诱捕。


  调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一种多层次、多环节的犯罪。作案人与相关人员交往接触密切,犯罪实施阶段时间较长、遗留证据数量多、价值大,因此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对案件侦破工作意义重大。以对证人的询问为例,询问的对象涉及到退税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外贸、税务、海关、银行、外汇部门的经办人员,犯罪嫌疑人周围的人员及了解犯罪情况的其他人员。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是侦办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骗税案件作案人员多、归案后惯于推卸罪责等特点,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工作主要围绕案件事实组织材料,制定策略;重点查清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犯罪实施的有关情况;突出相关证据的运用,核实查帐、检验书证等中发现的疑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清查会计凭证及帐簿、调取书证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证据相对集中,主要存在于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当中。在骗税案件中,不少生产厂家、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外贸出口企业、外商等都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到骗税活动中。他们或是参与者、或是被骗者。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生产厂家已提供了盖有本单位财务章的销售发票,与外贸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银行因“税款已入库”,而提供了银行转讫的三角印章与“结汇单”;海关也因“核查”后在“报关单”上盖章放行;税务部门也因“已征税款”而提供了完税证明;外商则与外贸出口企业订立了“购买合同”。无论上述书证真假如何,各有关单位均有存根、副联、生产厂家也有这些资料保存。据此,侦查人员要善于洞悉案情间相互联系,及时调取加以固定,合理运用。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制度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进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存在及蔓延,出口退税政策的效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预防和打击骗税犯罪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运用法律手段尽快遏制骗税犯罪的势头,有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已刻不容缓。







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律规定1,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能超过37天。如果,这时候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最长期限37天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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