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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后如何处理?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0日 来源: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庭前审查后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度也称庭前审本程序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由专职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及进行必要的庭审预备活动的程序。根据《法院解释》,人民法...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度也称庭前审本程序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由专职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及进行必要的庭审预备活动的程序。根据《法院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初步审查程序以后,应当分别情形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处理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需要注意掌握3个内容。


  第一,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查看全文


  刑事自诉案件庭前实体审查质疑


  只有那些经法官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自诉案件,才能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刑诉法中关于;自诉案件庭前实体审查;的规定值得商榷。


  一、违背诉讼规律


  诉讼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为前提,其基本格局是诉、辩双方对立抗衡,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不仅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法官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公正判案。诉讼活动应当是诉权与审判权的有机统一。》》》查看全文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的范围

  案件在被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一般法院都会进行审查,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也会进行一个审查,这个就被叫做庭前审查,对于庭前审查的法律知识很多人都比较关心,那么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的范围是什么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以后,指定审判员书面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的情形。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述


  1、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狐假虎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之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的情形。这两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这是我们要掌握的第一项内容,也就是审查的内容。


  2、公诉案件经过审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意味着检察院起诉管辖错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被告人不在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案,如果被告人不到案就意味着无法对案件开展审理。因此,出现这两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是第一种处理的内容。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的范围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受案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就移送相应的刑事庭开庭审理,不再要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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