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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程序 侦查工作不应绝对排斥有罪假定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来源: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程序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制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制作。

  二、破案、销案。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并制作。

  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需要撤销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同时制作。

  三、采用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月。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在24小时以内必须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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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工作不应绝对排斥有罪假定

;;;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的各个环节,这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侦查工作其实是需要在某些方面进行有罪假定的。

  有罪假定作为一种观念,其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助于查明犯罪嫌疑人。比如发生杀人案了,凶手不明。警方首先要分析杀人动机,是为情、为财、为仇还是为了其他动机,接着将相关人员全部作为可能的嫌疑人员进行逐一排查,将有不在场证据的、有其他证明不可能作案的证据的予以排除,逐步缩小调查范围,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所谓排查,一般可理解为逐个排除式调查,事先假定若干人员为一般嫌疑对象,然后通过调查逐一进行排除,逐步确定重点嫌疑对象。这个排查的过程就是有罪假定观念在实践中普遍而有效的运用。

  其二,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比如发生重大矿难群死群伤的案件,需要调查其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矿难特点和日常生活经验,调查人员一般都会将调查重点放在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背后的渎职、贿赂犯罪上面,从而围绕矿主、管理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这就是调查或侦查的方向。调查的一般模式是,经过分析判断,先假定存在某种犯罪、假定相关责任人员就是嫌疑人,然后围绕假定搜集证据,最终确定或排除某人的犯罪嫌疑。这个过程也体现了有罪假定观念下的侦查工作思路。

  其三,有助于扩大侦查成果。比如某房屋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收受被拆迁方的贿赂然后设法给被拆迁方多计算面积从而多获得补偿款的案件。据以立案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只反映了一起贿赂事实,但侦查人员发现这种做法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大量存在,已成为一种;潜规则;,而这个嫌疑人在工作中还有多次设法帮助被拆迁方多得补偿款的情况,因此分析这个嫌疑人应该还存在其他的贿赂情况。侦查人员围绕这个分析进行侦查和讯问,挖出了嫌疑人另外多次受贿事实,从而将一个小案办成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大案,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拆迁系统的职务犯罪。应该说,除了最初的一起犯罪是从线索到证据再到事实之外,其他的犯罪都是先有假定事实然后收集证据证明这个假定的事实,典型的有罪假定。

  上述事例说明,有罪假定观念在侦查中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确有重要作用。这也是由侦查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工作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不知真相到探求真相、发现真相,这个过程需要侦查人员有丰富的想象力,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最终查明真相,因此有罪假定是有效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是容许的。而起诉、审判工作则不同,它们是从可能有到确定有的过程,办案人员只需要运用证据去构建事实认定犯罪,不需要任何的假设和想象,因此也没有有罪假定存在的空间和必要。

  但是,有罪假定观念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帮助查明案件,用得不好则可能导致违法办案和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因此,侦查工作应当严格限制有罪假定,但不应绝对排斥有罪假定。

  限制有罪假定关键在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罪的推定可以作为一种侦查的方向或工作的思路,但绝不能成为违法办案的理由,不能成为侵犯嫌疑人权利的借口,更不能成为作出某种处理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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